独立法条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养殖户、养殖场、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将采购的进口兽药转手销售的,或者代理商、经销商超出《兽药经营许可证》范围经营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属于无证经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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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