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禁止进口下列兽药: (一)经风险评估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 (二)疗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的; (三)来自疫区可能造成疫病在中国境内传播的兽用生物制品; (四)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的; (五)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 (六)被撤销、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 (七)《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的; (八)未取得《进口兽药通关单》的; (九)农业农村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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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