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禁止进口下列兽药: (一)经风险评估可能对养殖业、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或者存在潜在风险的; (二)疗效不确定、不良反应大的; (三)来自疫区可能造成疫病在中国境内传播的兽用生物制品; (四)生产条件不符合规定的; (五)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 (六)被撤销、吊销《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 (七)《进口兽药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的; (八)未取得《进口兽药通关单》的; (九)农业农村部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的。
- 制定机关
- 农业农村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