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兽用生物制品进口后,代理商应当向农业农村部指定的检验机构申请办理审查核对和抽查检验手续。未经审查核对或者抽查检验不合格的,不得销售。 其他兽药进口后,由兽药进口口岸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通知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抽查检验。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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