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进口、进口兽药的经营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进口兽药实行目录管理。《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由农业农村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并公布。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