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进口列入《进口兽药管理目录》的兽药,进口单位进口时,需持《进口兽药通关单》向海关申报,海关按货物进口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进口单位办理报关手续时,因企业申报不实或者伪报用途所产生的后果,由进口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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