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章 进口兽药经营第十三条进口兽用生物制品,除境外企业确定的代理商及代理商确定的经销商外,其他兽药经营企业不得经营。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