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进口兽药经营

第十一条

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销售机构、委托的代理商及代理商确定的经销商,应当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并遵守农业农村部制定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销售进口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委托的境外企业名称及委托销售的产品类别等内容。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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