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三章 进口兽药经营

第十条

境外企业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销售兽药。 进口的兽用生物制品,由中国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作为代理商销售,但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合作经营企业不得销售进口的兽用生物制品。 兽用生物制品以外的其他进口兽药,由境外企业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销售机构或者符合条件的中国境内兽药经营企业作为代理商销售。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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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