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是指旅行社(含旅行社分社)、旅游行业组织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主管部门、县级旅游主管部门; (二)旅游行业组织,是指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成立的导游协会,以及在旅游协会、旅行社协会等旅游行业社会团体内设立的导游分会或者导游工作部门,具体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确定; (三)经常执业地区,是指导游连续执业或者3个月内累计执业达到30日的省级行政区域; (四)导游身份标识,是指标识有导游姓名、证件号码等导游基本信息,以便于旅游者和执法人员识别身份的工作标牌,具体标准由国家旅游局制定。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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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