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对导游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旅游经营服务不良信息管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