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五条

导游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导游执业许可,或者擅自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的,由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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