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导游执业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县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导游执业许可。 导游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导游证的,除依法撤销相关证件外,可以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导游执业许可。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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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