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二条
导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处罚; (五)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条的规定处罚; (六)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七)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罚; (八)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规定的,依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九)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九)项规定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依据《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