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导游管理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国家对导游执业实行许可制度。从事导游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和导游证。 国家旅游局建立导游等级考核制度、导游服务星级评价制度和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各级旅游主管部门运用标准化、信息化手段对导游实施动态监管和服务。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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