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导游执业保障与激励

第二十七条

旅行社有下列行为的,导游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不依法与聘用的导游订立劳动合同的; (二)不依法向聘用的导游支付劳动报酬、导游服务费用或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要求导游缴纳自身社会保险费用的; (四)支付导游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旅行社要求导游接待以不合理低价组织的旅游团队或者承担接待旅游团队的相关费用的,导游有权向旅游主管部门投诉举报。 鼓励景区对持有导游证从事执业活动或者与执业相关活动的导游免除门票。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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