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导游执业保障与激励

第二十六条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其人格尊严受到尊重,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合法权益受到保障。导游有权拒绝旅行社和旅游者的下列要求: (一)侮辱其人格尊严的要求; (二)违反其职业道德的要求; (三)不符合我国民族风俗习惯的要求; (四)可能危害其人身安全的要求;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要求。 旅行社等用人单位应当维护导游执业安全、提供必要的职业安全卫生条件,并为女性导游提供执业便利、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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