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导游执业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安排旅游者参观或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二)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拒绝履行旅游合同; (三)擅自安排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四)以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等方式,诱骗旅游者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参加购物活动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五)以殴打、弃置、限制活动自由、恐吓、侮辱、咒骂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购物活动、另行付费等消费项目; (六)获取购物场所、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等相关经营者以回扣、佣金、人头费或者奖励费等名义给予的不正当利益; (七)推荐或者安排不合格的经营场所; (八)向旅游者兜售物品; (九)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十)未经旅行社同意委托他人代为提供导游服务;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