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导游执业管理
第二十二条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二)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职业形象,文明诚信服务; (三)按照旅游合同提供导游服务,讲解自然和人文资源知识、风俗习惯、宗教禁忌、法律法规和有关注意事项; (四)尊重旅游者的人格尊严、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五)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文明行为规范、不文明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文明礼仪规范的行为; (六)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