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第三章 导游执业管理

第二十条

导游在执业过程中应当携带电子导游证、佩戴导游身份标识,并开启导游执业相关应用软件。 旅游者有权要求导游展示电子导游证和导游身份标识。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导游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