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导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二章 导游执业许可

第十八条

导游的经常执业地区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旅行社(含旅行社分社)或者注册的旅游行业组织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一致。 导游证申请人的经常执业地区在旅行社分社所在地的,可以由旅行社分社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导游证办理相关工作。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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