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导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第二章 导游执业许可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注销导游证: (一)导游死亡的; (二)导游证有效期届满未申请换发导游证的; (三)导游证依法被撤销、吊销的; (四)导游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后,超过3个月未与其他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未在其他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 (五)取得导游证后出现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 (六)依法应当注销导游证的其他情形。 导游证被注销后,导游符合法定执业条件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依法重新申请取得导游证。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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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