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导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导游执业许可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导游证: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导游证的; (二)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证的; (三)依法可以撤销导游证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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