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导游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二章 导游执业许可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导游证: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导游证的; (二)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证的; (三)依法可以撤销导游证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文化和旅游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导游执业许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撤销导游证: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导游证的; (二)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导游证的; (三)依法可以撤销导游证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