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导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二章 导游执业许可

第十五条

导游应当自下列情形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提交相应材料,申请变更导游证信息: (一)姓名、身份证号、导游等级和语种等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后,在3个月内与其他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其他旅游行业组织注册的; (三)经常执业地区发生变化的; (四)其他导游身份信息发生变化的。 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信息变更情况进行核实。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应当自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核实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确认。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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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游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