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导游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导游执业许可

第十四条

导游与旅行社订立的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者在旅游行业组织取消注册的,导游及旅行社或者旅游行业组织应当自解除、终止合同或者取消注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旅游监管服务信息系统将信息变更情况报告旅游主管部门。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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