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导游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导游执业许可

第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核发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甲类、乙类以及其他可能危害旅游者人身健康安全的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之日起未逾3年的。

制定机关
文化和旅游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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