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进入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渔船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有效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国籍证书)、电台执照及其他必备证书。 2、适航航区在II类以上,并处于适航状态,装备有全球卫星定位仪(GPS)。 3、按规定配齐船员,职务船员应持有有效的职务船员证书。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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