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中韩渔业协定》生效之日起实施。有关过渡水域的规定,有效期为自协定生效之日起至满四年之日止。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