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中韩渔业协定》生效之日起实施。有关过渡水域的规定,有效期为自协定生效之日起至满四年之日止。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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