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渔船,取消其当年或下一年度在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的作业资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