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渔船,取消其当年或下一年度在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的作业资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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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