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在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我国渔船与韩国渔船发生渔事纠纷,或需到韩国港口紧急避难的,应按照《中韩渔业协定》及两国有关规定处理。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