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在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我国渔船与韩国渔船发生渔事纠纷,或需到韩国港口紧急避难的,应按照《中韩渔业协定》及两国有关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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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