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经批准在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渔船,必须遵守我国渔业法律、法规,遵守中韩双方商定的暂定措施水域、过渡水域资源养护和管理规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