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经批准在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渔船,必须遵守我国渔业法律、法规,遵守中韩双方商定的暂定措施水域、过渡水域资源养护和管理规定。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