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经批准在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渔船必须按规定标记。具体标记方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另行规定。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