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经批准在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从事渔业活动的渔船必须按规定标记。具体标记方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另行规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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