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第十条

第十条

受理申请的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申请渔船《渔捞日志》的收集、统计工作,并逐级上报地(市)、省(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直辖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报所在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东海区渔船的《渔捞日志》和生产情况由东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交黄渤海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汇总。 《渔捞日志》数据的处理方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另行规定。

制定机关
农业农村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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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渔业协定暂定措施水域和过渡水域管理办法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