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二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建设单位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 制定机关
- 住房城乡建设部 发展改革委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发包和承包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项目特点,由建设单位代表、具有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经验的专家,以及从事设计、施工、造价等方面的专家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