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章 从业资格第六条从业资格确认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 (职改)部门会同当地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