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专业,由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建立职业资格的申请,经人事部审核批准后,共同拟定具体实施方案并颁布实施。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