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专业,由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建立职业资格的申请,经人事部审核批准后,共同拟定具体实施方案并颁布实施。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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