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执业资格考试、认定、培训、发证、注册等工作费用的收取,必须经当地计划(物价)、财政部门核准。严禁乱收费。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