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执业资格考试、认定、培训、发证、注册等工作费用的收取,必须经当地计划(物价)、财政部门核准。严禁乱收费。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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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