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实行执业资格考试的专业不再组织该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或考试,并把取得执业资格作为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必备条件。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