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 / 第二十三条独立法条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六章 罚 则第二十三条对骗取、转让、涂改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经发现,发证机关应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并报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备案。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