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对骗取、转让、涂改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一经发现,发证机关应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并报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和当地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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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