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六章 罚 则第二十二条执业资格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考试和考务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