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执业资格应考人员、考试工作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考试和考务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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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