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五章 注 册

第二十一条

对已在须由取得执业资格人员充任的关键岗位工作、但尚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要进行强化培训,限期达到要求。对经过培训仍不能取得执业资格者,必须调离关键岗位。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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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