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章 注 册第二十一条对已在须由取得执业资格人员充任的关键岗位工作、但尚未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要进行强化培训,限期达到要求。对经过培训仍不能取得执业资格者,必须调离关键岗位。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