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第五章 注 册

第十八条

取得《执业资格证书》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办者,执业资格证书及考试成绩不再有效。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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