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第十八条第五章 注 册第十八条取得《执业资格证书》者,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注册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办者,执业资格证书及考试成绩不再有效。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