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第五章 注 册

第十七条

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注册是对专业技术人员执业管理的重要手段。未经注册者,不得使用相应名称和从事有关业务。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为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注册,并报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负责对注册工作的监督、检查。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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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