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四章 资格证书第十六条职业资格证书分为《从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证书由人事部统一印制,各地人事(职改)部门具体负责核发工作。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