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四章 资格证书第十四条职业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专业水平能力的证明。可作为求职、就业的凭证和从事特定专业的法定注册凭证。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