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四章 资格证书第十三条经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由国家授予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