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执业资格

第十二条

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审定命题;确定合格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执业资格考试的有关工作。各地人事(职改)部门会同当地有关业务部门负责本地区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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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