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第三章 执业资格

第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拟定、培训教材的编写和命题工作,并组织考前培训和对取得执业资格人员的注册管理工作。培训要坚持考培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参与考试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得参与培训工作和参加考试。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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