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则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