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完成的全部或者部分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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