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第四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记载中介业务的业务和财务信息。 保险公司应当逐单记载通过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签订的保单的保险费和佣金数额。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