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编造虚假中介业务、虚构个人保险代理人资料、虚假列支中介业务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中介业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