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八条第十八条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编造虚假中介业务、虚构个人保险代理人资料、虚假列支中介业务费用,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中介业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